144、第 144 章
作者:痒痒鼠      更新:2022-03-19 10:28      字数:12977
  ()四福晋眉心一皱,“瞧你,父母扔了自己的孩子,也不是自己愿意的,不外乎还是太穷了。”

  翠儿极力克制自己没有冷笑出来,眼里却是含着刀子。

  “生女儿养不起扔了,生了儿子就能捧手心里养得起?不还是因为女儿就是再孝顺能干也是‘赔钱货’,儿子再窝囊败家也是儿子。”

  “现在眼看我们把一个个流黄鼻涕的女娃娃教导好了,要有好前程了,都冒出来了。说什么血浓于水,我……”

  翠儿想说“我呸”,都是些不要脸的,硬生生咽下去。

  “甭管她们当初是为了什么理由把孩子扔了,扔了就是扔了,说什么为了孩子过好日子才扔的,真要是逃难的时候扔的孩子,官府都有记录在那。怎么有脸说出来?”

  “反正我就觉得,再怎么血浓于水,那不还有一句老话‘生恩不及养恩’?慈幼院虽然就是专门养孩子,可也是真真地把她们养大了。不说将来报答慈幼院,如果她们心里对慈幼院的感情连扔了他们的父母也比不过……”

  翠儿心里发狠,这样的人,她们也不敢用。

  说什么骨肉亲情,从小不再一起长大,那能有什么感情?一出手就被扔了,小河边,大路边,地头上……能多走几步路扔到慈幼院门口,或者富贵人家的门口,那就是顶顶好的。

  四福晋还是摇头。

  “你呀,还是见识少。”

  “那有些地方,都是直接扔到‘小死人塔’作为塔里的一把骨灰,还有的地方是生下来就直接溺死了,更不要那个‘洗女’的习俗。南方和北方不一样,在南方,能把女儿扔了的,那就是给一条活路,现在来找,那也是人之常情。”

  但在南方地区就有点不同了。为了避免女性因为骨盆小不能生娃,把家族血脉给断掉,所以在女宝宝生下来被判断骨盆可能狭小的情况下,会把女婴的骨盆给折断。

  这种折断损伤不可逆,无法自我治愈,最终让骨盆变得松弛,避免日后难产的几率。所以当时社会的女性走路起来松松垮垮的,非常难看,这是因为她们的骨盆被折断了。

  从溺婴习俗看福建历史上的人口自然构成问题

  小说:定居清朝作者:清荷映月醉更新时间:2009/1/271:08:58

  福建在历史上是一个流行溺婴习俗的地区,从唐宋延续至明清,一直到民国时期,溺婴习俗尚存在于福建一些地区。宋代闽人溺女婴,也溺男婴,但溺女婴多,溺男婴少。明清时期,闽人溺女婴而不溺男婴。闽人溺女婴的原因是害怕厚嫁破产。因此造成明清福建社会男多女少的自然构成,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--许多男子无法娶妻,家庭中女性掌权,童养媳习俗流行。

  关键词:溺婴人口构成童养媳福建

  自明朝以后,中国地方志中开始有区分性别的人口记载,迄至民国时期,有了全国规模系统性的男女人口数字。不过,这些数字大都显示中国存在严重的性比例失调,也就是说:男性所占的比例远高于女性。一直到民国后期这种悬殊的性别比才有所缓和。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,一些学者认为:中国历史上其实不存在男女性别比过于悬殊的情况,历史上出现的失调的性别比数字,主要是调查者较少录入女性人口数的缘故。我认为,人口学从来不只是一个人口学自身的问题,也是一个社会史的问题。以往的人口史专家较少考虑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溺女婴情况,而在实际上,中国历史上这一问题是十分严重的。自宋元明清以来,福建一直流行溺女婴的习俗,因而产生了男多女少的社会问题。民国时期,随着童养媳制度与高聘金习俗的流行,以及战争对男子数量减少的作用,福建的男女性比例渐趋缓和。推而广之,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性比例失调的状况,不能轻率否定这一状况的存在。

  一、宋代福建的&ot;不举子&ot;习俗

  宋代中国社会曾经广泛存在不举子的习俗,这在《宋史》尚可找到不少记载:

  王鼎&ot;徙建州,其俗生子多不举,鼎为条教禁止&ot;。文中的建州即为福建路的建州,位于闽北。可见,当时闽北的溺婴习俗已经引起了官方的注意,其后,杜杞&ot;知建阳县,闽俗,老而生子辄不举。杞使五保相察,犯者得重罪&ot;。以上是北宋时期的材料。南北宋之交,又有宗室赵善俊在当地禁止溺婴,他也指出:&ot;建俗生子往往不举&ot;。李纲《瓯粤铭》:&ot;释氏之流,则谓瓯俗生子,仅留一二,余悉溺之。二百年间,所杀几何?因果报应,理宜然&ot;。其实,这类习俗在东南广泛存在:

  &ot;衢、严、信、饶之民,生子多不举,子昼请禁绝之&ot;。

  &ot;东南不举子之俗,伤绝人理,请举汉《胎养令》以全活之,抑亦勾践生聚报吴之意也&ot;。

  王信在浙东安抚使任上,&ot;筑渔浦堤,禁民不举子,买学田,立义冢,众职修理&ot;。

  可见,溺婴习俗曾在东南广泛存在,不过福建地区比较著名而已。有关福建溺婴习俗最早的记载,可以追溯到唐代顾况的&ot;哀囝诗&ot;,该诗写道:

  &ot;囝生闽方,闽吏得之,乃绝其阳。为臧为获,致金满屋。

  为髡为钳,如视草木。天道无知,我罹其毒。神道无知,

  彼受其福。郎罢别囝,吾悔生汝,及汝既生,人劝不举。

  不从人言,果获是苦。囝别郎罢,心摧血下,隔地绝天,

  及至黄泉,不得在郎罢前&ot;。

  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区,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。顾况的诗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婴习俗与卖阉童习俗,入宋以后,卖阉童习俗受到官方的禁止,但溺婴习俗却保留下来,人们称之为&ot;不举子&ot;。宋代闽人&ot;不举子&ot;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:

  其一,计产育子。宋代理学家杨时说:&ot;闽之八州,惟建、剑、汀、邵武之民,多计产育子。习之成风&ot;。根据家产多寡来决定养育多少儿女、这种观念是很进步的。假使不注明年代,人们很难设想过是古代福建人的观念。这说明古人并非都是盲目生育的。然而,由于古人不知避孕,就只好斥诸溺婴手段。《延平府志》论宋代的福建:&ot;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,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&ot;。因为当时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养子的困难,所以,有多生的,大抵要遭到溺杀的命运。总的来说,&ot;计产育子&ot;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长与生产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。

  其二,害怕多子分家。古代福建是闽越族居住之地,后来该民族虽然溶化于汉族之中,但他们的遗风对福建汉人发生很大的影响,例如遗产继承,中原汉人是在父母逝世后分家,而福建人只要子女成人,即使父母健在也进行分家:&ot;男女共议,私相分割为主,与父母均之。&ot;这样,成年的子女很不愿父母再添弟妹,&ot;既分割之后,继生嗣续,不及襁褓,一切杀溺&ot;。&ot;父母容有不忍者,兄弟惧其分己赀,辄亦从旁取杀之&ot;。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,干脆只养一子。例如,宋代崇安人刘屏山说当地的风俗:&ot;何州无战争,闽粤祸未销。或言杀子因,戾气由此招。蛮陬地瘠狭,世业患不饶,生女奁分赀,生男野分苗,往往衣冠门,继嗣无双髫&ot;。在洪迈的《夷坚志》一书记载了崇安人黄崇的故事:&ot;初,崇母既亡,父年过六十,买妾有娠,临就蓐,崇在郡学。父与崇弟谋:&039;晚年忽有此,吾甚愧。今将不举乎?或与人乎?不然,姑养育,待其长,使出家,若何?&039;对曰:&039;此亦常理,唯大人所命。不若举而生之,兄归,须有以处。&039;妾遂生男。弟遣信报崇,崇即还,揖父于堂。父告以前事,命抱婴儿出。时当秋半,闽中家家造酒,汲水满数巨桶置廷内,以验其渗漏。崇以手接儿,径掷桶中溺杀&ot;。这是一个哥哥溺杀幼弟的故事,反映了当时福建的习俗。这种观念与北方人的&ot;多子多福&ot;是不同的。闽北人的独子继承习俗对当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影响。本来,由于中国存在着遗产均分制,地主阶级巧取豪夺获取的大地产,很诀会因分家而返回到小土地制。这样便形成了大土地制和小土地制的相对平衡。然而,由于崇安人节制生育,富人家子女也不多,他们的财产不易分割,于是这种平衡被打破,宋元时崇安大土地制特别发达。据《元史·邹伯颜传》:元代,崇安县的五十余户大地主尽占了全县耕地六分之五,其他百姓仅有六分之一土地。这说明崇安富人确实是因害怕分家而溺婴的。

  其三,人丁税苛重,不堪承受。福建古代一直存在着人丁徭役和人丁税。不少地方的民众因不堪承受苛捐杂税而溺婴。南宋的郑兴裔说道:&ot;盖自军兴以来,户口凋残,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,丁盐纳绢,诛求无艺,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&ot;。由于福建历史上多数朝代都有重税现象,所以,负担不起税收一直是产生溺婴的重要原因。

  其四,害怕厚嫁破产。中国历史上有句谚语:&ot;盗不过五女之门&ot;,是说女儿养多了家要穷,乃至窃赋也不愿光顾。由于闽越遗风的影响,福建古代流行厚嫁之风,如廖刚论漳州婚丧之俗:&ot;娶妇之家,必大集里邻亲戚,多至数百人。椎牛行酒,仍分采帛钱银,然后以为成礼。女之嫁也,以妆奁厚薄外人不得见,必有随车钱。大率多者千缗,少者不下数百贯。倘不如此,则乡邻讪笑,而男女皆怀不满。……富者以豪侈相高,贫者耻其不逮,往往贸易举贷以办,若力有不及,宁姑置而不为。故男女有过时而不得嫁娶,……访闻泉福兴化亦有此风,而此郡特甚,臣尝询之,虽愚民亦或自知其非,而怵于流俗,莫能自革&ot;。

  人们常说&ot;多子多福&ot;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,看来不尽符合历史事实。至少宋代福建的闽北人没有多子多福的观点。南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。如前所述,早在北宋时期,便有些地方官在闽北禁止溺婴习俗。但这一禁止,在当时只是一个道义问题,而在南宋时期,朝廷损失了北方的大量领土,很希望南方的人口能够有较大增长,以便增强国力。因此,来自儒家的禁止溺婴呼声,渐成为官方的政策。首先,理学家杨时对改变溺婴习俗有重大贡献。他在朋友俞仲宽任顺昌知县时,杨时给俞仲宽写过一信,要求他在当地禁止溺婴习俗。于是,俞仲宽&ot;作戒杀子文,召诸乡父老为众所信服者列坐庑下,以俸置醪醴亲韵而侑之。出其文,使归谕劝其乡人,无得杀子。岁月间活者以千计。故生子多以&039;俞&039;为小字。转运判官曹辅上其事,朝廷嘉之。就改仲宽一官,仍令再任,复为立法,推行一路&ot;。数年后,俞仲宽还乡路经顺昌,有取名为&ot;俞&ot;的小儿数百&ot;迎于郊&ot;。朝廷将俞仲宽的方法推广于各地,鼓励老百姓多生。绍兴八年,尚书刘大中奏:

  &ot;自中原陷没,东南之民死于兵火、疫疠、水旱,以至为兵、为缁黄,及去为盗贼,余民之存者十无二三,奸臣虐用其民,诛求过数,丁盐、油绢,最为疾苦,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,生女者又多不举,乞守令满日,以生齿增减为殿最,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,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,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,仍委守令劝谕父老,晓譬祸福,若奉行如法,所活数多,监司保明推赏&ot;。

  郑兴裔尤其强调在福建要禁止溺婴,他说:

  &ot;臣伏闻人缘有不忍之心,乍见孺子将入井,怵惕恻隐,出乎性,发乎情,不俟勉强,在常人且然,乃若父子至性,残忍成习,至于生子恒多不举,伤天理之和,灭人伦之大,末俗相沿,所在多有。而建剑汀邵四州为尤甚。盖自军兴以来,户口凋残,贪吏奸胥,又复肆其凌虐,丁盐细绢,诛求无艺。愚蠢小民,字杀子而不愿输税,臣钦奉圣恩提刑福建路,二载于兹,闻见所及,惨状不可名言。窃见陛下轸恤斯民,每奏大辟,曲求生路,赤子何知忍令戕害至此。臣谨次本朝律例,故杀子孙徒二年所。宜申严禁令下四州,守臣告民法律,晓示祸福,召人告官,审实,以犯人守财给之。客户兼责成地主除饬属禁戢。外合恭请指挥申严。仰望陛下留神省察,速赐施行,庶生齿渐繁,户口日众,绵国祚,亿万年,无疆之福,不胜至幸&ot;。

  在宋朝这一政策的指导下,福建地方官以各种方式尝试改变流行于山区的溺婴习俗。朱熹父亲朱松任政和县尉时,曾作《戒杀子文》,&ot;予来闽中,闻闽不喜多子,以杀为常,未尝不恻然也。无故杀子孙,官法甚明。&ot;他劝导民众不可溺婴,言之谆谆,&ot;他日有谓其子孙曰:&039;活汝者,新安朱乔年(乔年为朱松之字)&039;&ot;。魏掞之也采用劝说为主的方式,&ot;建俗生子多不举,为文以戒,全活者甚众&ot;。有一些官员采取奖励生育的方式,刘允济在南剑州&ot;善诱而严戒之。举者给粟赈货,不举者罪焉。俗为之易&ot;。又如&ot;余端礼、郑侨言,福建地狭人稠,无以赡养,生子多不举&ot;。&ot;福建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、剑、汀、邵没官田,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,诏从之&ot;。朝廷则有给钱养子的政令,&ot;庚子,禁贫民不举子,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&ot;。福建之外,也有施实类似政策的,&ot;己亥,以永、道、郴三州、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,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&ot;。

  朱熹等道学家也配合官方的行动,邵武军的光泽县存在溺婴习俗,&ot;中下之家,当产子者,力不能举而至或弃杀之也&ot;。但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,当地设立了举子仓与社仓,其中举子仓的收入,专门用于养活弃婴。

  应当说,民间习俗的改变并没有那么容易,尽管有官方的禁止,但在实际上,溺婴习俗在福建长期存在。不过,由于官府的禁令,宋代这一习俗毕竟受到了限制。溺婴恶习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,造成福建人口增长。例如:&ot;林积仁,宰欧宁三年,民户增一万五千余时以&039;四最六善&039;课群吏,瓯宁为第一焉&ot;。可见,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,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。

  须注意的是:宋代闽人溺婴,不仅是溺女婴,而且溺男婴,例如,宋代大儒胡寅是闽北崇安县人,《宋史·胡寅传》记载:胡寅在出生时,差点遭到溺杀的命运:&ot;寅将生,弟妇以多男欲不举,安国妻梦大鱼跃盆水中,急往取而子之&ot;。但对闽人而言,男婴有更多的保存价值,所以,民间溺婴以女婴为多,&ot;富民之家,不过二男一女,中下之家,大率一男而已&ot;。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元代,如元代《通制条格》对溺女问题专门规定:&ot;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,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&ot;。这条史料的存在,说明元代溺女婴习俗十分流行,在这种习俗引导下,必然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--男多女少。

  二、明清福建溺女婴习俗的流行

  明代以来,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。从男婴、女婴并溺,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。我们知道: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:

  其一,计产育子;

  其二,害怕多子分家;

  其三,人丁税苛重,不堪承受;

  其四,害怕厚嫁破产。

  迄至明代,这四点原因有所变化。其一,在计产育子方面,宋代的闽北是一个缺粮的地方,经常发生粮荒,因此,百姓不敢多养儿子。但到了明清时期,闽北成为福建的粮仓,大量粮食源源不断地运销闽江下游,闽北农民不必考虑无法养活儿女的问题。

  其二,在害怕多子分家问题上,闽人的观点逐渐向多数中国人靠近,多子多福成为普遍性的观点被接受。我们知道:南宋时期闽北为朱熹等理学家活动的地方,由于这些理学家的影响,源于北方的儒学的一些观念,逐渐被福建民众所奉行,这是可以理解的。如福安县:&ot;男女安耕织,兄弟不相离&ot;。

  其三,在人丁税方面,明代福建存在实际上的人丁税,这就是以人头计算的盐税。不过,明代福建是否征纳人丁税,其关键不在于人丁实际数额的多少,因为,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隐瞒人丁数字的情况,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数远低于实际数字,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识。因此,民众即使有多育的情况,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瞒,从而减轻人丁税。

  其四,在害怕厚嫁破产方面,明清福建人仍然维持宋代的习俗:如邵武,&ot;其俗丰于嫁女俭于教子……嫁女资妆皆欲丰。或益以奁田,妇人以骄其舅姑&ot;。福州,&ot;婚嫁祗以财势相雄,市井有力之家,奁值累千金,至有鬻产治具者。若延师,则纤毫必校。谚云:&039;有钱嫁女,无钱教子&039;。其风为已下矣&ot;。由于嫁妆过重,人们在筹办嫁妆时不得不竭尽全力,如崇安县:&ot;生女数岁,母即筹办嫁资,其丈夫不以为非,有不吝千金者&ot;。沉重的嫁妆负担常常导致家庭的破产,如清代古田县:&ot;古田嫁女,上户费千余金,中户费数百金,下户百余金。往往典卖住宅,负债难偿。男家花烛满堂;女家呼索盈门。其奁维何?陈于堂者:三仙爵、双弦桌类是也。陈于室者:蝙蝠座、台湾箱类是也。饰于首者:珍珠环、玛瑙笄、白玉钗是也。然则曷俭乎尔?曰:&039;惧为乡党讪笑,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声,亦可畏也&039;。缘是不得已,甫生女即溺之,他邑溺女多属贫民,古田转属富民&ot;。其实,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。又如清代的海澄县:&ot;嫁女装资浪费,……薄恶之俗,因而溺女,贼害天良,皆为异日装资虑耳&ot;。显见,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,而且,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。

  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,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,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。

  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,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,在朝廷的督促下,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,其经费由政府拨给,或由富商捐赠,迄至晚清,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:&ot;漳俗多溺女者,余心为恻然。谓此非莅民责耶?爰集郡县诸长,谋所为收恤计,乃建育婴堂如京师、吴会诸地例。官出俸钱倡始,岁率为常&ot;。因此,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,可见下表:

  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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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福州府:闽县、侯官、古田、屏南、闽清、长乐、连江、罗源、永福、福清;

  福宁府:霞浦、福鼎、福安、宁德、寿宁;

  漳州府:龙溪、长泰、诏安

  永春州:永春、德化、大田;

  兴化府:莆田、仙游

  泉州府:晋江、南安、惠安、同安、安溪

  邵武府:邵武、建宁、光泽、泰宁

  延平府:南平、沙县、永安

  建宁府:建安、瓯宁、浦城、崇安

  汀州府:长汀、宁化、清流、上杭、武平、永定

  龙岩州:龙岩、漳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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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以上据不完全统计,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,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,所以,我们可以说: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,因此,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。

  三、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

  民国时期,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,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,官方登记在册。应当说,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,这是因为,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,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,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,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,但它的实行,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,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。因此,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,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,而其对人口的统计,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。

  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。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,将其编成《民国福建各县市(区)户口统计资料1912-1949》一书,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:

  表五民国福建全省户口统计表

  (1912--1949年)单位:户、人

  期间户数总计人口男女壮丁备注

  1912年30123941584929689076026941694内务部调查经刘大钧陈华寅厘订

  1913年30887011616617691134587052718内政部调查

  1919年1841133909853352419223856611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

  1938年20280191189496264550165439946各县政府呈报

  1939年202737012012198649658655156122117361各县政府呈报

  1940年211209811945099641928855258112063628

  1941年211165511868201628129555869062030859未含厦门、金门

  1942年215650911540055606884154712141935090未含厦门、金门

  1943年216697011654187609021755639701924494

  1944年23040731134922659172655431961

  1945年23668911109936457898075309557

  1946年23978951109720457986885298516

  1947年24428351112094157526175368324

  1948年2447970111430835771334537174921131141月份数字

  1949年2469020111419215764645537727621657721月份数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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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该表清楚地说明:其一,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;其二,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,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,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、八年抗战、三年内战,男丁大量死亡--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,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,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,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。此外,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。

  四、育婴堂、童养媳、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

  我们知道:自清代中叶以来,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,自广设育婴堂后。溺女之风有所戢敛。如德化县:&ot;至于溺女恶习,前虽有之,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,此风遂息&ot;。又如永安县:&ot;若夫溺女恶习,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,屡经示禁遍谕,近亦渐少&ot;。恻隐之心,人皆有之。倘若有办法,事实上,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。因此,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,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。不过,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,于是,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。

  童养媳。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,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,例如《明史》记载胡贵贞&ot;生时,父母欲不举,其邻曾媪救之归,与子天福同乳,欲俟其长而配焉&ot;。可见,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。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,而在清代的福建,

  由于婚嫁开支过高,穷人家难以成婚,于是,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:&ot;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,俟长婚配,费少则事易集&ot;。事实上,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,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。如政和县:&ot;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,收养弃孩,乳养一二年,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&ot;。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,如长汀县:&ot;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,外乡则&ot;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。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&ot;。可见,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。不过,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,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,因此,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,逐渐被淘汰。

  高聘金。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,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,谁就最有体面。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,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,谁就最有面子。因此,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,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。如长汀县农村:&ot;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,今则动辄数百元。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。多则千金,少亦数百金。非家资殷富者莫办&ot;。道光时期的诏安县:&ot;中户娶妻聘近百金,下户五六十金,其余礼物不赀&ot;。与聘金高涨的同时,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。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:有当然好,没有也无所谓。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。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,女孩从&ot;赔钱货&ot;变成了&ot;赚钱货&ot;,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。如民国《永春县志》记载:&ot;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,生女过多者辄溺之。虽经慈善家之劝戒、育婴堂之救济,然不能免。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,无在百金下者,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,虽穷乡僻壤,女孩均得保全矣&ot;。

  总之,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,清末民初,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,当然,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,沿海发达区早一些,内地山区迟一些。由于风俗的变化,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,因此,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,迄至共和国时期,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。

  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,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。比较起来,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,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。不过,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,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─一溺婴。溺婴是一种残忍的、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,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,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。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,不能忽略这一状况。

  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,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,在朝廷的督促下,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,其经费由政府拨给,或由富商捐赠,迄至晚清,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:&ot;漳俗多溺女者,余心为恻然。谓此非莅民责耶?爰集郡县诸长,谋所为收恤计,乃建育婴堂如京师、吴会诸地例。官出俸钱倡始,岁率为常&ot;。因此,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,可见下表:

  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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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福州府:闽县、侯官、古田、屏南、闽清、长乐、连江、罗源、永福、福清;

  福宁府:霞浦、福鼎、福安、宁德、寿宁;

  漳州府:龙溪、长泰、诏安

  永春州:永春、德化、大田;

  兴化府:莆田、仙游

  泉州府:晋江、南安、惠安、同安、安溪

  邵武府:邵武、建宁、光泽、泰宁

  延平府:南平、沙县、永安

  建宁府:建安、瓯宁、浦城、崇安

  汀州府:长汀、宁化、清流、上杭、武平、永定

  龙岩州:龙岩、漳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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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以上据不完全统计,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,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,所以,我们可以说: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,因此,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。

  三、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

  民国时期,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,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,官方登记在册。应当说,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,这是因为,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,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,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,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,但它的实行,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,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。因此,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,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,而其对人口的统计,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。

  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。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,将其编成《民国福建各县市(区)户口统计资料1912-1949》一书,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:

  该表清楚地说明:其一,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;其二,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,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,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、八年抗战、三年内战,男丁大量死亡--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,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,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,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。此外,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。

  四、育婴堂、童养媳、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

  我们知道:自清代中叶以来,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,自广设育婴堂后。溺女之风有所戢敛。如德化县:&ot;至于溺女恶习,前虽有之,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,此风遂息&ot;。又如永安县:&ot;若夫溺女恶习,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,屡经示禁遍谕,近亦渐少&ot;。恻隐之心,人皆有之。倘若有办法,事实上,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。因此,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,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。不过,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,于是,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。

  童养媳。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,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,例如《明史》记载胡贵贞&ot;生时,父母欲不举,其邻曾媪救之归,与子天福同乳,欲俟其长而配焉&ot;。可见,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。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,而在清代的福建,

  由于婚嫁开支过高,穷人家难以成婚,于是,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:&ot;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,俟长婚配,费少则事易集&ot;。事实上,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,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。如政和县:&ot;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,收养弃孩,乳养一二年,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&ot;。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,如长汀县:&ot;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,外乡则&ot;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。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&ot;。可见,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。不过,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,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,因此,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,逐渐被淘汰。

  高聘金。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,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,谁就最有体面。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,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,谁就最有面子。因此,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,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。如长汀县农村:&ot;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,今则动辄数百元。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。多则千金,少亦数百金。非家资殷富者莫办&ot;。道光时期的诏安县:&ot;中户娶妻聘近百金,下户五六十金,其余礼物不赀&ot;。与聘金高涨的同时,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。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:有当然好,没有也无所谓。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。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,女孩从&ot;赔钱货&ot;变成了&ot;赚钱货&ot;,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。如民国《永春县志》记载:&ot;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,生女过多者辄溺之。虽经慈善家之劝戒、育婴堂之救济,然不能免。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,无在百金下者,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,虽穷乡僻壤,女孩均得保全矣&ot;。

  总之,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,清末民初,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,当然,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,沿海发达区早一些,内地山区迟一些。由于风俗的变化,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,因此,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,迄至共和国时期,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。

  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,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。比较起来,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,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。不过,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,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─一溺婴。溺婴是一种残忍的、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,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,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。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,不能忽略这一状况。

  作者有话要说:山西:“晋民素称朴厚,而溺女一事竟扭于故习,不能渝除”“该省溺女,相沿成习。’江西:“此风各省皆有,江西尤盛’“溺女之习,由来已久。’浙江:江右风俗多溺女,浙江而金华尤盛”。温州、处州、衙州等地亦“溺婴之风颇盛”“淹女不举,旧习不迁”。直隶:“弃婴者所在多有。’江苏:“有贱女之习,产者辄恶之,而贫民尤甚,于是相率而溺焉。”“吴俗溺女”,“地多溺女”,“产女者多溺之”。

  安徽:“生女多不举”“素有溺女之风”。。

  福建:“闽人生子多者,至第四子率多不举。……若女则不待三,往往临暮;以器贮水,产则溺之。”“亲生之女,无端溺毙”。

  河南:“食指若繁,贫民恒丰岁不饱,故溺女成风。

  其它如四川、湖南、广东、山东、广西、陕西诸省亦无不有溺弃问题。